香港相關稅種及稅額
一、薪俸稅
- 在香港任職或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之收入須繳納薪俸稅。
- 訪港人仕在港提供服務,但每年居留少於60 天可獲豁免。
- 房屋津貼,旅遊津貼及認購股份權利等所得之利益按特別條款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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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扣 減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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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減項目
修讀認可院校培訓課程之學費開支
自住樓宇按揭利息支出(每年)(可扣減5 年)
父母/祖父母的老人院捨照顧服務開支
認可慈善捐款 |
2002/2003(HK$)
40,000
150,000
60,000
應評稅入息之10% |
2003/2004(HK$)
40,000
100,000
60,000
應評稅入息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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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免稅額
單身
已婚
子女-第一名及第二名(每名)
子女-第三名及第九名(每名)
供養父母/祖父母-基本(每名)
*額外:與納稅人同住(每名)
單親
傷殘受養人
供養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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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HK$)
108,000
216,000
30,000
15,000
30,000
30,000
108,000
60,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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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HK$)
104,000
208,000
30,000
15,000
30,000
30,000
104,000
60,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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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累積稅率)
2002/2003
首$35,000
隨後$35,000
隨後$35,000
餘額
最高/標準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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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2%
1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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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
首$32,500
隨後$32,000
隨後$32,500
餘額
最高/標準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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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5%
13%
18%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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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得稅
- 任何人仕(包括有限公司)在香港經商而獲利,須繳納利得稅。 |
標準稅率
有限公司
其他人仕 |
2002/2003
16%
15% |
2003/2004
17.5%
15.5% |
- 股息收入不需課稅。
- 股息支出不必繳預扣稅。
- 資本性收益:賣出資本性資產所得之利潤免稅。
- 公司虧損可無限期滾存以扣減將來之應課稅利潤。
三、境外所得
- 境外從事買賣而在香港只提供貨物轉運,銀行信貸及賬目記錄等工作,全數免稅。
- 境外(例如在中國大陸)從事製造而在香港銷售所得的利潤,一半免稅。
四、版權收入
- 因在香港播放影音或使用專利、商標、版權等而取得版權收入,依照1.6%(2002/2003)及5.25%(2003/2004)稅率納利得稅。有關聯人仕之間的交易可被課稅16%(2002/2003)及17.5%(2003/2004)。
- 支付版權費給非本港居民或公司,有代扣繳稅的義務。
五、利息收入
- 個人的利息收入不徵稅
- 有限公司、個人經營或合夥生意的非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不徵稅(銀行除外)。
- 從1998年6月22日開始,從香港存款收取的利息,若符合一些條件,不徵稅(銀行除 外)。
六、物業稅
- 非公司業主按租金收入的80%納15%(2002/2003)及15.5%(2003/2004)物業稅。
- 公司業主須繳納利得稅,不必納物業稅。
七、印花稅
- 股票交易:交易價之0.2%。
- 房產交易:按交易價由0.75%至3.75%不等。
八、遺產稅
- 按當事人去世時其在香港的遺產值徵收。遺產值超過港幣750萬以上開始繳稅,稅率由5%至15%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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