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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香港商標常見問題
 
商標業務主要包括:
產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創意、設計、以及國內外商標的註冊代理,代辦。同時也辦理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變更事宜。
 
在香港提交商標申請無需提供委託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 申請註冊黑白商標,應至少提供一個清楚的商標標誌;
  2. 申請註冊彩色商標,應至少提供22個商標標誌;
  3. 商標在國際分類中所覆蓋的商品/服務目錄;
  4. 申請人的英文名稱及地址及組織體制(有限、無限、合夥等);
  5. 日本和韓國申請人的名稱必須同時給出英文及日、韓語讀法的英語拼音。
《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誌。
《服務商標》則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服務之標誌。
《集體商標》系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商標者均可申請。
《證明商標》系提供知識或技術,以商標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商標之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商標圖樣可否僅由圖形構成,是否還需要有文字?
商標圖樣依商標法的規定可單獨以文字、圖形或記號組成,亦可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組成。

使用的語言:
基於實際理由,以英文填寫的商標申請在行政上較易處理。目前仍有很多技術性的辭彙未有標準的中文翻譯。商標註冊處的電腦系統所儲存的資料,大多是以英文輸入。申請人如選擇以中文填寫申請,則須攜帶下述文件到本處,以協助有關人員提供主要資料的正確翻譯:
  1. 申請人如屬個別人士,請攜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2. 申請人如屬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的公司,請攜帶商業登記證副本
  3. 申請人如屬有限公司,請攜帶由公司註冊處或其他對等當局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商標註冊處人員會儘量協助申請人核對有關貨品或服務說明的英文翻譯,或把該等中文說明翻譯成英文,亦會核實其貨品或服務所屬的正確類別。不過,如翻譯出現錯誤或資料不足,申請人須自行承擔責任。申請人須在註冊處人員提供的英文翻譯上加簽,以確認其接受有關的翻譯。

貨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種類:
商標既可用作推廣和辨別製造商或營商者的貨品和服務,又可幫助消費者在面對其他製造商或營商者的貨品和服務時,在兩者中做出識別。商標可以是任何看得見並能夠以圖形表示的記號,可由文字、個人姓名、字母、數位元、圖形或顏色組合組成,也包括任何該等記號的組合。

貨品及服務的分類:
為方便管理,我們把可以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和服務分為若干類別。目前,貨品的類別共有34個,而服務的類別則有8個。可以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和服務的類別,載於《商標規則》附表4。申請人如想進一步瞭解可按照各個類別提交申請,也可直接向商標註冊處索取有關資料,也可查閱《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

專利代理包括: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實審、複審、撤銷、無效、行政復議等等。同時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提供專利及其它知識產權事務諮詢。
申請發明專利須知:

所需文件及資料

A. 申請資料
  1.     寫明申請專利的類型(發明);
  2.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或其他法人單位);
  3.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自然人);
  4.     要優先權的,提供優先權的申請國家、申請日期、申請號;
  5.     申請人對申請的其他要求。
B. 委託書
       該委託書應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字(單位申請的,要蓋單位章)。

C. 有關該發明的文件    
  1. 說明書:必須對發明創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2. 權利要求書:必須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3. 說明書摘要:必須簡要說明發明創造的技術要點;
  4. 說明書附圖(如果有):通過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可直觀和形象地理解發明創造的每個技術特徵和整體技術方案;
  5. 摘要附圖(如果有):最能說明該發明的一幅附圖;
  6. 要求優先權的,提供優先權檔副本-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及其產品,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應當在申請日前或最遲在申請日辦理微生物菌種保藏手續。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須知:

所需文件及資料
   
A. 申請資料
  1. 寫明申請專利的類型(實用新型);
  2.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或其他法人單位);
  3.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自然人);
  4. 要求優先權的,提供優先權的申請國家、申請日期、申請號;
  5. 申請人對申請的其他要求。
B. 委託書
      該委託書應由申請人簽章或簽字(單位申請的要蓋章)。
   
C. 有關該實用新型的文件
  1. 說明書:必須對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2. 權利要求書:必須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3. 說明書摘要:必須簡要說明發明的技術要點;
  4. 說明書附圖(必須有):在於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和形象地理解發明的每個技術特徵;
  5. 摘要附圖:最能說明該實用新型的一幅附圖;
  6. 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供優先權檔副本;
  7. 申請實用新型的發明創造,應當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關於一種方法或   生產工藝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須知:
   
所需文件及資料
    
A. 申請資料
  1. 寫明申請專利的類型(外觀設計);
  2.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或其他法人單位);
  3.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自然人);
  4. 要求優先權的,提供優先權的申請國家,申請日期、申請號;
  5. 申請人對申請的其他要求。
B. 委託書
      該委託書應由申請人簽章或簽字(單位申請的要蓋章)。
   
C. 有關該外觀設計的文件
  1. 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一式4份);
  2. 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及所屬的類別;
  3. 圖片或照片是指申請外觀設計產品的正投影六面視圖和立體圖,如果視圖是對稱的,可以省略一幅視圖;
  4. 簡要說明要指出主要創作部位、是否保護色彩和省略視圖的情況;
  5. 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最好同時提交彩色和黑白圖片或照片各兩份;
  6. 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供優先權檔副本。
甚麼是專利?
專利為發明提供保護。發明是指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產品、物質或方法。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進口其發明。
香港設有兩類專利: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
標準專利保護的有效期最長為20年,但須每年續期一次。
短期專利保護的有效期最長為8年,由提交申請日起計四年後續期一次。

誰可申請?
如果你是某項發明的擁有人,便可申請專利。你如果想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但卻不是指定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人士,便須提交一份陳述,連同有關支援檔(例如轉讓的核證副本),以解釋你有權申請專利。

我是否需要在香港尋求專利保護?
你需要在香港取得專利保護,以制止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香港製造、使用、出售或進口你的發明。如你打算特許他人在香港製造、使用、出售或進出口你的發明,亦需在香港取得專利。

即使你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在中國內地其他地區申請專利,但你的專利在香港不會自動獲得保護。    

我是否需要委託代理人方可在香港提交專利申請?
不需要。你本人或你的代理人均可在香港提交專利申請,但你需要提供一個在香港的地址,以便送達文件。

由於草擬專利文件涉及專門知識,因此,我們建議專利申請人尋求專業意見。

何謂註冊外觀設計?
各種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註冊,包括電腦、電話、雷射唱片機、紡織品、珠寶和手錶。註冊外觀設計只保護產品的外觀,例如電腦顯示器的外觀。外觀設計的註冊並不保護外觀設計產品的運作方式。產品的運作方式是受到專利法例保護,電腦軟體則受版權法例保護。

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有權阻止其他人製造、輸入、使用、出售或出租其外觀設計產品。

註冊外觀設計保護的有效期最長為25年,每五年續期一次。  

假如我見到有人未經我的許可使用我的外觀設計,我應怎樣做?  
你應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保障你的權益。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代理人和律師行,可以向你提供意見。

一般來說,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就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出民事訴訟,只要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行為是在發出外觀設計註冊證明書後作出的。

我的外觀設計是否需要在香港註冊,才可得到保護?
你必需在香港註冊你的外觀設計,才可在香港得到保護,以防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香港製造、輸入、使用、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觀設計產品。如你打算特許他人在香港製造、輸入、使用、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觀設計產品,便須把你的外觀設計註冊。

即使你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在中國內地其他地區申請把外觀設計註冊,你的外觀設計不會自動在香港獲得保護。

就算你的外觀設計不在香港註冊,如你根據原來的外觀設計繪圖生產的物品,仍可受版權法例保護。在版權法例下的保護期為15年,由該物品初推出市場起計。不過,版權法例所提供的保護是有限制的。如他人獨立製作類似的外觀設計,這不構成侵犯版權行為,你不能就此採取法律行動。但如外觀設計已註冊,類似的外觀設計即使是獨立的創作,也會構成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行為。把外觀設計註冊,一般來說,有利你維護本身的權益。

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
如果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發表,你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後六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

如果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語文發表,你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該國際申請的日期後六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申請:
     
你如果提出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也可在香港特區要求標準或短期專利保護。你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並在國際申請已進入其在中國的國家階段後,在香港提交標準或短期專利申請。以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為基礎而要求批予專利的申請,闡述如下。
      
如果你提出的國際申請旨在保護實用新型,你可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保護。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標準或短期專利,香港有關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準則都是相同的。未能符合準則的短期專利,日後可能會受法院質疑。

如對以上有任何疑問或興趣,歡迎隨時致電本公司查詢:
 
香港電話:(852) 8106 0131;李小姐 (Iren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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